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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三个问题要咨询谢谢!一,我和他已经分开四年了,他家是山东的。前年我去他的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之后我回到我的娘家(我娘家是东北的,我户口也落在他家那里了。)。我现在要再次起诉能拿到离婚证吗?还是再需要二次开庭才能拿到?二,我们有个男孩今年八周岁了,我一直带着孩子,这几年他没给我们生活费,我想知道孩子的抚养权我能争取到吗?谢谢!(因为山东很重视男孩)。三,我不想再回山东,在我,现在居住的地方能起诉吗?谢谢!

离婚 2018-06-28 10: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五)抚养费按对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1.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2.子女抚养权要基于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等。 3.离婚案件,无特殊情况,管辖遵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4.或可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 你好,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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