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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成都做会计工作,前几天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条款有几条我不太满意,在此请教一下! 这份合同有固定期限:2011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 第一个问题是,公司于11月开始每月给我500元社保补贴,由我自己购买社保。据我所知,个人购买的社保与公司买的社保好像有一定差别,所以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买社保? 第二个问题是,合同中约定,若我工作未满一年提出辞职,要支付公司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未满两年提出辞职,要支付公司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若公司聘请我未满一年辞退我,给我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未满两年辞退我,给我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我想问的是,劳动法没有规定员工提前辞职要给公司补偿吧,若我未工作满两年就提出辞职,是否必须依合同所写,给公司一或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当时签订合同时我是看过的,老板也给我提过这两点,当时我是表示可以接受的,所以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现在我就这两点想辞职,应该怎么办呢?

其他 2011-09-04 08: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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