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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方可以用安置房屋与其进行产权调换或者予以货币补偿。”中的“房改住房”是指什么性质的住房?是否是指,房改前单位自管的,分配给职工的(具有福利性质,职工没有产权的)公有住房?由衷谢谢!

拆迁补偿 2011-09-04 0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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