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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单位职工,单位于05年初月下发了关于开发房出售

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院内修建开发房24套房屋建筑面积158平方米;房屋售价900-930每平方米;、架空层单独出售,每平方米500元;房屋面积按商品房出售的政策规定计算。由单位职工抽签确定24购买对象,我们于05年先付房款6万元,余款交房后付清。今年单位按市政府文件 (05年发)给没享受“福利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补贴房款,但单位领导说我们这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不属于补贴范围,请问我们属于吗?另这24购房职工有一部分以前是享受过福利房的,有的没有享受过,没享受过的可以补贴吗?如可享受,领导硬说是集资房,我们拿什么证据证明?万分感谢!!注:当时05年市价就是900多元。我们说时,领导说我们所处地段好。也没有多好,我认为是找理由说,房子交房是毛坯给没享受“福利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补贴房款,另这24购房职工有一部分以前是享受过福利房的,我们拿什么证据证明?

房产纠纷 2019-05-09 11: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 购买集资房应注意的问题?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
    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
    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 房屋买卖的二手房产权明晰分为:
    1、大产权房屋 一般所指的是商品房;
    2、小产权房屋 一般所指的是未经过国家规划审批的,以个人/村/镇/等内部个人主观意识下完成的。
  • 商品房购买因商品房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以下基本步骤是每个购房者都必须经历的:  (l)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  
    (3)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买卖双方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  
    (5)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入住手续;  
    (6)购房者按照与开发商协议在入往前或入住后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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