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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本人17年11月同a车行签约代办贷款买小车。a车行转手给b车行。b车行找到银行关系密切c车行操作车贷。车贷放出后c车行冒充银行,叫本人确认转账入b车行购车。半年过去。小车不到手,本人供了几期车贷后18年5月上旬停供,去银行追问怎样放贷的?银行展示放贷依据c车行的《购车销售合同》和超高额的《汽车统一发票》。我大吃一惊,当即异议,首次见此发票,且从未同a外签合同,且c合同明显不经推敲!这是①继续追问银行,还不给回17年11月中在银行大厅签一式三份《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我那份给我?银行说c车行签收了。一式三份合同,一份车管所,一份银行,一份我的。这是常识。但是我的不给我,是为哪般?这是②18年5月下旬在银行门口报警,在警察见证下在银行内取得一份盖章【与原件一致】《借款合同》复印件。过两天,银行通知去取已从c车行拿回来的《借款合同》原装正本。本人到银行内签收时,得到确认是从c车行拿回的。这份“原装正本”《借款合同》是伪造的!填错一两个号码或是笔误,而整个卡号是另一个新卡号,一眼就可看出这份“原装正本”合同是伪造的。这是③贷款重要依据都伪造成这样,造假错的一而再而三,不只是明目张胆,实在是随心所欲,难道是有恃无恐?佐证资料已报警递交。请教各位律师:1.这与合同诈骗有什么差别?2.如果,说“原装正本”是真【与原件一致】才是伪造的话,怎样分辨呢?3.如果,追索回小车,后续可能还有陷阱?4.银行催收逾期车贷,还要拉黑名单威胁刑事起诉。我怎么办?

银行 2018-07-14 1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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