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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5年11月入职一个公司,第一年签到了劳动合同,第二年和第三年续签的不是劳动合同,就是一张纸,续签的一个劳动协议,今年4月我通过邮件申请离职,领导批复4月底。但没有离职证明。4月20离开后公司没有招到合适的人,我平时还是处理公司工作中的日常邮件上报领导,周末去公司审核报销票据处理账务申报纳税。当时也没谈具体离开后给公司工作的薪资。现在公司和我就5月到6月10这段时间工作的薪资没谈妥,双方僵持着?我想我这段时间工作是属于兼职性质吗?这期间公司是否应该给我交社保吗?我在公司有5000多的借款,因为劳动报酬没谈妥,工作没交接借款也未归还有什么风险吗?还有公司给所有员工交社保是按当地最低基数交的?如果我现在要求按应发工资基数补交可以吗

其他 2018-07-07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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