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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万,收了好处费大概十几万,已自首,属于从犯,大概要判几年,能缓刑么?

刑事辩护 2018-08-05 06: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需要专业律师介入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时下一些不法之徒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法虽然隐蔽,但并非天衣无缝,总会露出蛛丝马迹。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根据以上疑点,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再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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