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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男,9岁 被告孙某,男,14岁 被告常某,男,15岁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19日,原告随家人到二被告所住的村庄走亲戚,恰逢该村某村民女儿出嫁,原告与二被告在其门前一起玩耍.下午17时左右,被告孙某在铁质摩丝罐内放小鞭炮,被告常某捡到一根直径约八厘米的大爆竹剥开后,二人将火药倒入铁质摩丝罐内.因找不到引信二被告点着一根笤帚丝后均不敢放,被告孙某将点着的笤帚丝交给了原告,原告点燃后发生了剧烈的爆炸. 爆炸产生的碎片将原告右手大拇指削去一节,铁屑碎片将左脚脚面炸开当场血肉模糊的被送到和县人民医院,县医院见病情严重建议转院,当晚被送到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足第一跖骨骨折内侧楔骨开放性骨折,左足大面积皮肤挫裂伤,右拇末节爆炸性缺损伤,面颔部皮肤裂口伤. 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二被告制造爆炸物,并在明知爆炸物有严重危险性的情况下仍唆使原告点燃并发生爆炸,造成原告人身损害. 本人被告孙某的家人,希望律师帮助拟答辩状一份.且本状纸中有些描述与事实不符,怎样才能减轻被告孙某的责任.希望尽快得到解答.谢谢.

其他 2011-09-05 1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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