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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人是我妻子,我和妻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店铺为连带保证人,妻子已经转让店铺,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起诉,法院判:“妻子店铺已经转让,变更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已注销的妻子店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原经营者妻子店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妻子偿还贷款本息,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在一直在国外没有参与经营,贷款后生活费,都是用我婚前门市房的租金。请问:①给银行保证的店铺,妻子能擅自转让,能脱离保证责任吗?②我现在离婚,银行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还是妻子债务,我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 2018-07-11 1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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