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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年的用工合同,因本人的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我于八月二十二日交的辞职信,单位通知我八月三十一日办了离职手续,按单位要求九月一日便没有上班了,但现在接到单位电话,说要我自己承担九月份的全部社保费用,请问这合法合理吗?谢谢!!

其他 2011-09-06 2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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