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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至2011.8.31给**学校签的合同,基本工资1150元,2011.9.1至2012.8.31和东方双语签的合同。基本工资1300元。2011年4月两学校成立阳光东方集团,初中小学部搬到东方上课,工资由东方发放,但是7月9日接到东方学校电话解聘了。在东方双语,我只拿到4、5两个月的工资,扣除保险外,到帐1550元,6、7、8没有拿到,要求学校怎么赔偿,该赔多少?我不明白该如何计算,违约经济补偿金和拖欠我的工资应该是多少?恳请您给出建议,急盼!谢谢!

仲裁 2011-09-06 1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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