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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7年5月19日下午发生的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日期是2017年7月12日。2018年3月末,单位让我填写了《职工工伤(疾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因为我的工作是重体力劳动,我现在还上不了班。2018年6月份的时候,我想住院治疗,医生让我去咨询保险看我报那个保险住院。我们区的职工医保说,凡是报过工伤的疾病职工医保都不允许我住院治疗,职工医保稽查都不给报,办不了职工医保住院,让我找工伤保险。我去找工伤保险了,工伤保险的领导说,办理旧伤复发得等评残证下来,评残的大夫说的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说我现在的病跟我这次工伤有关联才行呢。我现在就诊的医院也是我们区工伤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我的诊断书也是工伤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开的,医生说我这次的疾病跟我这次工伤有关联,是因为我这次工伤引起的。我们区工伤保险的领导让我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问问我的《评残证》下来了吗?等拿到评残证再去工伤保险办理住院。我去市人社局问了,市里说,我这次的疾病能报工伤保险住院,说今年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归地方管了,让找我们的区人社局,让他赶紧让我参加鉴定。我去我们区人社局找了,没找到工作人员。后来我就跟我们单位领导说了这事。单位的意思,我的休假跟劳动局协商,劳动局给我假单位就给我假,说是按照法律条文跟我开支,我没有意见就行。让我把诊断书给办公室,我把诊断书给放到办公室了。目前单位领导没有催我上班。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按照法律条文,我的休假日期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工伤医疗期超过12个月,怎么申请延长医疗期才能享受到工伤医疗期待遇!我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法律条文应该怎么给我开支?

其他 2019-10-12 02: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假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假期,春节三天长假,还是清明节一天假期,五一一天假期,端午节一天假期,中秋节一天假期,国庆长假三天)以及双休日等假期时间加班,向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加班费。根据加班时间不同,假期工资也有差异。在法定假期内,假期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三倍支付,如若加班时间是法定假日连带双休日,则双休日的假期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两倍支付。
  •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征:(1)强制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2)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3)非营利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
    (4)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与单位协商。
    【追问】2018年6月19日,我去单位送休假的诊断书,我们单位主管批假和给我们开支的领导说,我的休假和开支,单位跟劳动局去协商。劳动局给我假单位就给我假,劳动局说按百分之几十开支,我没有意见就行。我们单位说,如果我想按工伤开支的话,得需要准备材料,休假的诊断书应该盖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公章。因为我现在还没有参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以,我的休假诊断书是我们区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定点医院开的休假诊断书(也是我们单位每年给我们统一体检的医院)。我们单位让我自己也去问问人社局我什么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但是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总下乡,我也没找到他),目前单位也没有通知我什么时间参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因为我的工作是重体力劳动,我现在还上不了班。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才能在以后休假享受到工伤医疗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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