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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当时用红光农场的土地进行开发,是按商品房卖的,当时买房的业主也交了契税,但开发商手续没办完善,很多费用没交,所以一直没产权证。业主告到中级法院,法院判是红光农场的企业产。我现在想买此次房子,如果想要红光农场的企业产产权证,红光农场表示要先补交当时开发商欠交的3万多元(维修基金,一户一表等费用)才能给原购房者办企业产产权证,过户时还要交3万多过户费。请问如果我不过户,只让原房主把当时买房的合同,契税交款手续等都交给我,然后大家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法律上是不是就是我的房子了。将来无论高等法院判此房产属于大产权的商品房还是房产升值,都跟原房主没任何关系了?

其他 2011-09-08 14: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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