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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招聘时要求基本工资1300~1500,(未谈及保险等福利),适用期工资为1000,期限为3个月,可提前申请转正!我从2008年10月28号工作到2009年1月14日,申请转正成功!转正日期为2009年1月1日。截止离职公司未给我签劳动合同!因为转正后,公司提出为了奖励员工为每人每月带存100元,前3个月员工在主动上缴100元,存够2000后,和当月工资同时发放,但对我还是1300,带存100和主动上交的100都是从基本工资1300里面扣除,我不服,多次和公司交涉未果,提出离职,离职后,公司要我签离职协议!14号正式离职时,我询问工资如何结算!对方答复共签我一个月14天的工资!按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分前后2个月结算清楚!我要求在签离职协议时!公司给我出具一份09年1月份的公司所欠工资的收据!公司不同意签,并且找各种理由想扣除工资!并且要按照未转正前的工资来结算!不知道我应该怎么办?我多次找对方商量!对方态度饿略!我不知道我应该怎么做?想申请本地仲裁!但未签合同!又缺少一些有力的直接证据!不知道我应该如何处理?

仲裁 2009-01-21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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