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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国企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原来的员工同意将赔偿金暂时集中到7人名下,并以这7个人为发起人的身份进行了新公司的共商注册.现公司已注册成功,我们要求进行董事会成员改选.可发起人以征询函的形式{且只在开会的前4天(星期五下午发征询函(是分部门--不是集中在一起)\下星期二上午开会)}只将7名发起人放在候选人名单中(如要提其他的股东作为候选人,那该人的提名需要有占15%股权同意,在分部门开会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事)并要求股东们在征询函上签名,星期一上午全部交表,星期二上午开会时就征询函上的签名(按股权)唱票\计票,请问:这样合法吗?   恳请答复.谢谢!                           错爱孤独

其他 2009-05-05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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