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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同单位一名同事按当时单位(现已解体)运作摸式,组成一项目部,我在施工中垫付私人款8万余元,有合伙人(管理经济)打的欠条,(欠条 今欠xxx xxxx年—xxxx年度工程垫付款xxxxx元(大写x万x仟元),等帐上现金宽余时付清 欠款人:xxx 2003年4月x日),2004年单位付我项目部约10万余元,等款到帐后该合伙人未通知于我,私自将款挪用,等我追问时,答复:已用在他本人承建的工程上,等工程完工就付给我,2006年11月追要时答复2007年3月份他的90万工程款到帐就付我,另2006年2月份原单位付我项目部2.3万元保修款也被他领走(此款至今未告知我,我是查帐时知道的),2008年2月9日索要一次,2008年7月索要一次,他于2005年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买断工龄)在异地,他的妻子、孩子在当地,我到当地法院咨讯,已过法律时效期,无法帮我索要,最好是让对方换欠条,这样就能要回,现对方不接我电话,我猜对方不可能给我换欠条,恳求好心的律师帮帮我,怎样要回我的欠款?(完全不存在合作融资金因素)

其他 2009-05-04 2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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