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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02年被乡镇公开招聘到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代理会计。聘用人员性质: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临时工作人员;聘用期限: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签。报酬待遇:合同中注明,月工资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本人自行到保险部门交纳;因工作需要法定休息日加班,加班费不另行发放。解聘处理:其中一条明确,因甲方机构精减或人员缩编,甲方辞退乙方,甲方按乙方在镇代理服务中心工龄付给乙方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附则:一条注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签,每年一次。但聘用年龄不得超过64周岁(含64周岁)。  合同断断续续从2003年开始签到2016年12月31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加工资就没有签合同,实际工作到现在2018年7月底(63周岁),17个年头。 请求律师,是否能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1、法定退休年龄(14年)内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偿;2、按在镇工作工龄17年,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 

其他 2018-07-31 1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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