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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的公司服务14年了,但在2011.08.30日公司才与我答订无定期劳动合同,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没有本地区劳动局加盖印章,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现在因薪水太低而我不想在此公司工作了,可我要以什么样的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无定期劳动合同才会有经济补偿?

其他 2011-09-08 08: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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