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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街道中心小学签订合同,于2005年6月一次性缴款10万元给学校,一次性购置经营用具3.5万元,承包学校食堂15年。 合同明确规定: 1. 学校负责食堂的所有资质以及食堂楼的施工建设。建成后的食堂楼应该是3层楼,食堂拥有一二层楼的使用权,且是门面房,由我自主经营。 2. 我负责食堂员工的上岗资格证(即健康证)。 但从2005年至2011年9月学校一直没有新建食堂楼,而是用学校角落里的旧房给我经营,借口说是过度时期。且不积极支持食堂工作。 食堂经营至今年整6年,且前2年一直是微利状态。 卫生许可证应该由学校办理, 2011年9月6日卫生监督局给学校下达食堂停业通知。同时,学校以教育局不准将食堂外包为借口,不让继续经营,要给其他人经营。9月7号停业。 食堂2011年9月1日有220个学生就餐(学生只有午餐一顿在食堂吃),每天大约盈利220元。另外,我在校内有一附属小店,小店每天大约盈利30元。 请问律师,前六年的少收益、后9年的预期收益,学校应该补偿多少?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能否胜诉?

诉讼 2011-09-08 0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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