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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18年3月4日在哈尔滨道外区嵩山商务酒店预订了2018年8月12份的婚宴及婚庆服务,并缴纳5000元整的场地预定金。2018年8月5日我们主动去沟通婚礼细节,到了酒店门前才发现该酒店门脸正在装修,和我们预订时酒店形象,严重不符,非常影响我们在此处举行婚礼。且该酒店并没有提前告知我们,我们12号结婚,5号去谈细节才知道此情况,导致我们没有充足时间预订其他酒店,只能用高额的费用定其他酒店。与酒店协商,但是酒店拒绝退回场地预定金及损失。

其他 2018-08-29 13: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不懂程序上的问题,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帮您争取最大利益。若需法律帮助,建议加微信详细解答。
  •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由于酒店装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酒店一方有过错(如明知要装修却未提前告知),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且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若因不可抗力,则应退还定金。
  •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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