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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在一家公立学校做聘任教师,工作4年了,学校给买了五险,已经跟学校签过两次合同,第一次一年,第二次合同是三年期,到今年9月底到期,今年3月老婆怀孕,预产期12月中旬。现在老婆接到学校的合同到期通知书,并且领导找她谈话,说合同就不续签了(查过相关法律,如果连续三次续签合同,就是无限期了,估计学校就是因为这个不想签),但生育保险号还是给她保留,不过保险费全部由我们交给学校,学校再代为交上去,这三个月就领失业保险,生产的时候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然后等生完孩子以后如果想再回学校上课还可以再回来。 想咨询的是,一、学校的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劳动法不是说“三期”内应该续签合同吗?二、如果学校执意不续签,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最大化?请不要简单告诉我上法院打官司,我们是外地人,学校在当地很有影响,校长的人脉很广,一般情况下,我们肯定斗不过学校。谢谢!

其他 2011-09-08 17: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学校行为违法, 可通过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或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来维护自身权益 你们完全有法律依据,不用担心对方的人脉资源! 相信法律的规定和律师的帮助!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需要帮助请联系本人。
  •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怀孕的应当自动顺延合同,至孩子满一周岁后,再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孕妇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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