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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注册公司,但是股东不出资或者撤销合同不作股东可以么。原工作单位临近倒闭,我领导带我及其他几位中上层干部去其他地方工作,原本以为是去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每月拿固定工资,没想到牵头领导(原工作单位二把手)属意开新公司,并在股东出资表里写上了我的名字及出资比例,但是原工作单位还未倒闭,最近几个月的工资也还没有结算,破产也该有失业补偿(本人在这单位工作了22年),对此牵头领导也未发表看法。本人并不想占着不出资确享受分红的便宜,更不想将来啥便宜没占到却要承受经营亏损。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我应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19-06-14 05:3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获得你的签名同意,可要求及时变更登记。如无法协商一致,及时到法院起诉。分红,不一定有你的。经营亏损,有你的。
    【追问】您好,办理注册公司的人已经拿着我们几个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了,但是股东并未到场签字,请问要是变更登记的话应该怎么办理呢?也是同事这么多年了,真的闹到法院撕破脸也挺难办,但是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去法院起诉,有没有有效期限呢,比如几个月?
  •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有限责任公司中,货币出资补缴,还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非货币的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 综合考虑吧。如果撤股影响不好,可以协商把比例降低一些。
  • 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帮你要回合法权益
  •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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