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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15岁,在读中学生。3年前,张某某父母离异,法院判决张某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育费350元。张某某住校就读,其父向学校预交了一年的生活、学习费用,日常零星花销,指定张某某只能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小百货店购买,并与店主曾某约定张磊可在该店记账消费,每3个月其父来结账一次。其后不久,曾某的经营又增加了台球和游戏机等娱乐项目。3个月后,其父来结账时,发现张某某在此店消费1500余元,除不足百元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和食品外,其余均为台球和游戏机消费。张某某不仅自己的消费记账,而且逞能摆阔,将同学的消费也记在自己账上。张父拒绝支付学习用品和食品意外的费用,曾某将张某某的父母诉至法院。问: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记账消费行为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18-08-07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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