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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侵害生命权》案件?我父亲就医时(猝死在医院),医院伪造《与亲属谈话记录》说“病人家属放弃治疗,拒绝抢救”!后经诉请《医疗事故纠纷案》赔偿,因未做医疗事故鉴定被驳回诉求?后经诉求《自行出院知情权案》被告承认了《患者猝死在医院》没有自行出院!其。请问诉求“侵害生命权”赔偿可否代理本案?

其他 2018-08-17 22: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收集证据证明是院方过错。及时打印封存病历。
    【追问】病历已经打印出来,之前诉讼过《医疗事故案》因没有做医疗鉴定,被驳回了!有个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里面涉及伪造的“放弃治疗,拒绝抢救”内容?下面有我签字(这个签字做了司法鉴定,是我的笔迹)!但我绝对没有在谈话记录上签过字?
    【回答】审判结果出来没有
  •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以上就是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有哪些问题的回答。
  • 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现在关于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如果医疗机构以构成或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审判机构会认为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下一步的举证责任又回归原告。这个传统的做法是基于原来的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现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所以审判人员会释明举证责任(审判中有权利分配举证责任),双方根据法院的要求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 但我私下认为,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还未完成,被告应继续举证。但排除一种情况是:在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对于因果关系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排除了因果关系,则被告的举证责任完成。原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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