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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年进入公交公司工作,至今已有12年,工作兢兢业业2002年1月休产假至7月份。休完产假报到上班,单位以无岗位为由拒绝我上班,在这期间我每半月甚至一个星期去单位报到一次,直到2002年10月份单位才安排我从事原来的售票员工作。此后一直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今。 在实行无人售票改革后,公司于2008年9月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同时在裁减人员计算经济补偿和补交养老保险时,从2003年1月份给我起算,把我产假前的工龄全部归零,理由是我上班年限没有连续上,休产假的时间过长,自然解除劳动合同(休产假期间是在2001年至2003年的合同期内,合同已由公司收回)。生育权是妇女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当时公司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限并没有确切规定,也没有明确告知我在单位所规定的期限内来上班,更没有发给我基本生活费。

诉讼 2009-05-06 1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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