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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的惯例是每次出发或联系业务时,都从所属单位的财务部门先行借款,作为联系业务的所需费用,待业务联系成功或签订合同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标的额和单位的销售政策或办法确定销售人员的工资及销售提成,然后财务部门用该工资及销售提成冲减该销售人员的销售借款。 2000年至2004年开始我是甲公司的销售工作人员,兢兢业业的为其工作,通过我的努力,为公司销售了大量产品,但公司的财务部门一直没有根据合同标的额和单位的销售政策或办法同我对账并计算我的应得收入,长期下来就形成了不小的借款数额。 我的借款借据用途一栏都写得是:销售业务。并且上面都有老总的签字。 去年公司将我起诉,案由是借款纠纷,法院根据我在财务部门的借款收据而作出判决:让我偿还借款,并说我的提成属劳动报酬,应另行主张。 请问:1.法院判决是否正确?2.开庭时我要求对账冲抵财务借款,法院说另行主张是否成立?3.该案我是否需上诉打二审? 希望尽快答复,谢谢!

其他 2013-07-18 17: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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