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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6月10日租了一间两房一厅的房子,当时签的是一年的租赁期,并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和1个月的押金。到了2011年的8月初,房东打电话给我说他的儿子明年要结婚,这个房子要装修了,等9月10号就不租了,我想请问这样算是房东违约吗?当时签的合同上对违约的处理是这样说明的: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无故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千七百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押金外,还须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按照这样的描述,请问房东应该退还多少钱给我,是2700元呢还是5400元?

其他 2011-09-09 1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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