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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商标法进行了新的修改,由于我自己也注册了自己的商标,现在发展的还算不错,所以对这种问题非常关心,毕竟这也是牵扯到自己的利益的。希望有人可以告诉我新商标法修改了哪些内容,以及对现在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影响大吗?

其他 2018-08-18 23: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新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 1、我国《商标法》当中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见该申请中的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 2、“声音”要素增加至商标构成的要素当中。 3、禁止将驰名商标的字样用做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的活动之中。 4、商标续展可以在有效期满之前一年内进行续展的申请。 5、商标代理机构除了对该代理抚慰申请申请的商标注册外,不可以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6、对于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 7、将原来旧《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成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8、将原来旧《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修改成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9、若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的一年内,商标局对和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被核准。 10、商标案件增加了审查时限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自收到商标申请日起,九个月。商标驳回复审: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商标异议申请:自公告期满日起,十二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商标异议复审:自收到异议复审申请日起,十二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这当中仅限异议人提出异议复审,被异议人如果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自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撤销复审:自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 11、明确处罚金额:违反商标法第六条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限期改正,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销售,拒不停止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侵权人获利金额确定。二种都不能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按许可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许可费也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代理公司违法,限期改正,给于警告,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12、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国际上商标国际助专章,规定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所需条件、基本程序,和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 13、《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的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犯人提供便利条件”等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并且还计算违法经营而可以考虑的因素。
  • 可以进行注册的商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除了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来源,还有其他种类的商标。任何人只要交验有关产品达到若干规定的标准的证明,即可取得证明商标。
  • 商标注册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程序法或实体法)。  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人受到保护。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 你好,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影响:上述新增内容对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进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增强了商标获权时间的可预期性。 6、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乱象丛生,饱受诟病,《商标法》增加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商标代理组织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良性发展。日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标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诚信、不正当手段时,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进行投诉和反映,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有权依据新《商标法》要求代理组织赔偿。 7、增加声音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影响:日后,广大消费者熟知的QQ消息声、诺基亚、英特尔等常见的声音标识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8、一标多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影响:“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9、修改异议复审制度。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理后,对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将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影响:上述修改对原有的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减少了商标确权过程的障碍,有利于被异议商标及时获权;而对于异议人来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将不再具有提出异议复审的权利。 10、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针对违反禁用和禁注条款的商标,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异议的规定。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部分恶意的异议申请,避免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但由于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据绝对理由提起异议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11、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影响:“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12、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现将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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