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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上午浇地属于国家赋予农民生产权利,合国法合村规,被害人在自己既不浇地,并且在附近范围根本就没有耕地的情况下在被告人浇地的途中,专门从其它地方骑自行车赶过来,恃强凌弱,阻拦、阻止被告人浇地,危害农业生产。浇地被无理阻挠,强行欧打,劳动受阻,被害人使用打被告人的揪把打折三次,断成三截,被告人遍体鳞伤,公诉机关在这方面轻描淡写 2、下午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耕种土地权益,同其持刀论理,在追跑中刺了被害人一刀,看到其受伤后停止继续伤害,前后只有一刀,而且不在要命部位,当时被害人摔倒在地上,事发现场也没有村民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至始至终没有再次伤害被害人毫发的事实和被告人在事发现场,在被害人受伤之后,在村民和被害人父亲、母亲赶到事发现场时,被告人在被害人父亲、母亲面前当场把刀子交给村民的。

刑事辩护 2011-09-10 0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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