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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日;?我父亲在某私人企业当门卫【现已离职】?该企业负责人拖欠我父亲一年半工资9800元?不给.?我上面索要工资?.该负责人不但不给工资.还持刀恐吓我?.说要把我砍死.争吵过程中.还动手打我?并在额头上留下一道约2厘米的抓痕.随后被附近围观的人拉开。?我想问问.该企业负责人是否构成杀人未遂或故意伤害罪?.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我是否能??用以上那种罪名起诉他?

刑事辩护 2018-12-27 1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调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对于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故意杀人犯罪目的未能实现的未遂犯罪,可以参照故意杀人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由合议庭参照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参照上述故意杀人未遂的处罚原则结合案情予以量刑。值得一提的是,需要区分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杀人预备。如果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并未开始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没那么不应按照故意杀人未遂认定,应按照故意杀人预备认定,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作出处理。如果客观事实属于自动中止犯罪,未造成损害的应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2、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对于犯罪预备,可参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3、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应参照既遂犯规从轻或减轻处罚。
    4、犯罪过程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避免犯罪后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5、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条、23条、24条、23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  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赔偿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如果是发生故意伤害的情形下,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依法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索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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