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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单位撤销不干了,我与单位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不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我在产期,和单位协商缴保险到产假结束,双方签定了离职协议,说在离职手续办完一次性把经济补偿金给我。但是山东省增加的60天产假没有人发,我就审请了劳动仲裁,单位说暂时不给补偿金了,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做可以吗?

其他 2018-08-24 09: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单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劳动仲裁维权。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最高为12个月工资。月工资为:本人最近一年工资的月平均数。
  • 你好,可以在仲裁申请中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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