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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朋友们新开公司这几年发展的还不错,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现在我们准备公开发行证券。但是资金方面还是不太够,现在准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目前我们对于这方面都不是很清楚,想了解一下。请问律师募集资金注意事项有哪些?

其他 2018-08-28 10: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私募基金的集资方式来源主要是通过募集,也包括基金发展中根据项目以及基金发展来的。而且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都是不公开的,基金对象也有一定限制。当然也是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 进行资金募集有以下注意事项: 首先、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不公开原则。 无论是《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中的特定对象募集,还是《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设立,以及信托集合资金的不得公开营销宣传,都说明私募股权基金需严格按照非公开途径募集资金,否则就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背道而驰。 其次、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对象人数限定的原则。 《公司法》明确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明确限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金过程中严格限定投资对象人数,超过法律规定人数,将被认定为公开募集,当然在如何认定募集对象人数上存在着一定争议,但是原则上限制于一定范围之内。 然后、遵循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 除了对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投资规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并未严格限定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规模,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特点的,因为只有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自身投资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资金募集安排,法律在此问题上无法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实际上,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再次,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的原则。 但实际上,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 您好,您说的准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应该是引入第三方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吧。增资扩股融资需要注意的问题:1.转增比例不可过高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进行相应的折旧和税款的计提与调整,否则可能无法通过验资并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将不利于增资扩股的进程,也将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2.公司空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及主营业务不能有重大变化。 3.优先认缴出资 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同时,在有新股东投资人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声明。 4.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注意:保证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即法定公积金最高转增比例为75%,以资本公积全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可以全额转增。 5.增资扩股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募股不足问题 依据《公司法》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预期未募足股份将失去承诺的权利,投资人有权撤销所认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募股不足问题,解决办法之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确保增资扩股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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