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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过几天又发生了交通事故,我把第二次发生的交通事故撞车的事故,定损,算不算诈骗

其他 2018-09-04 08: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
    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发生交通事故后没处理完肇事车辆不可以开走。
    1、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说明:交警扣留车辆的唯一目的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以查找是否存在因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只要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把车辆交还车主。
  •   交通事故未处理完,如果没有如下情形,车辆能过户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若被发现的话,属于保险诈骗
  • 您好,属于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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