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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卖方,2018年5月18日与买方、中介所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定金10000元。5月25日,三方到银行办理完房屋贷款手续后,口头约定6月11日买方拿放贷证明并付首付款进行过户,但买方因各种原因未在6月11日办完,而本人急着用钱,故于6月20日电话告知买方及中介:最晚于6月25日支付房款,并进行了电话录音;录音中买方及中介承认拖延事实并答应25日付款。至6月25日,买方未支付任何房款。合同中注明"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追究买方违约责任",虽未写具体约定日期,本人有与买方及中介的完整电话录音作证。本人6月25日告知买方、中介已违约,终止合同执行。而买方认为本人违约,8月1日到皇姑区法院起诉了本人,要求支付违约金、中介费等61500元;本人8月9日提交了反诉状,要求支付违约金32500元。8月30日已第一次开庭,第二次开庭等待法院通知。第一次开庭中,中介所为买方作证人,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证词,而本人因准备不足及法律知识所限,未作出专业及全面的回应。现寻求律师代理诉讼,如您有律师执业证、对本案有胜诉信心,请留言回复,回复中请给出代理本案的大概律师费用。

诉讼 2018-09-02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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