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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小无父无母,后经人领养,但是不是正常程序的那种,没有任何手续,因为慢慢的在长大,也必须需要户口,所以领养的父母就给我用了一个他们死掉的女儿的户口给我用了,但是他们是把我当成拐卖儿童来收养,生怕我跑了。工作也好学习也好结婚也好,现在需要使用户口簿,但是收养的父母不给,我想单独独立出来重新办理一个户口或者身份证,有什么办法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或者是说有什么其他的建议能帮助我解决这个问题。回家是不可能的,会把我锁起来,然后逼我嫁给他们需要的人,就像童养媳那样!我要怎么才能摆脱他们??

离婚 2018-09-23 00: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咨询户籍部门。
  •  1、想要收养孩子,在该前提下,当事人(户主)应带上夫妻双方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原件、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申报孩子的户口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收养需要有民政部门的收养关系证明,拿证明,还有你和孩子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派出所即可以办理迁移户口证明。根据《收养法》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只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子关系视同亲生父子,国家公安部门有义务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也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跟随父母的户籍迁移。
    首先向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到收养证后,再到派出所申报收养子女落户。
  •   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领养手续。  由收养人持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会同申请书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申请收养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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