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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是物流公司,从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上来说是广东总公司A-华中事业部-河南大区-xx部门,但是对外的公司架构是广东总公司A出全资成立北京独立子公司B,然后B出全资成立河南子公司C,在13年刚毕业入职的时候啥都不懂,签的是派遣劳务的合同,在15年升职后才签正式的合同,不过合同是签广东总公司A全资成立的广州公司D,17年的时候公司又让我换签了C的合同,工资一直都是总公司在发,现在因为公司战略调整,整个公司都要合并到另外一个三方新成立的新公司E,在7月初E公司派HR到河南要求我们换签新合同,但是因为工资问题没有谈拢,后来公司对我们不同意换签的员工不管不问也不安排具体工作,工资还是照常发,社保在7月公司就不再缴了(找人打听到是C公司历史欠账太多,社保局要求补缴15w+的费用,公司社保账号已经停用),8月中旬听说C公司已经登报申请注销,而且国税和地税都已经注销完毕,然后我找了律师,当时律师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金,我也按照律师要求把相应的资料都提交给他了,然后律师建议先跟公司协商解决,8月30号我找了华中事业部的人事,他们说自离可以,公司不会主动辞退,且不会同意赔偿金的事情

其他 2020-04-09 15: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处理为宜的,
  •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公司辞退员工,在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违反劳动法情况,则要结合具体违法情况确定具体方案。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公司辞退员工赔偿标准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协商不成,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 你好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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