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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职工工伤十级伤残按照国家法律条文都能享受到哪些工伤待遇?谢谢!

其他 2018-09-05 0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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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的相关知识:工作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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