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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做产品原料供应的,前一阵子单位派出培训,讲的是合同法的有关内容,而前两天儿我们单位领导说要大家分享一下培训内容,先给讲讲,我都有点忘的擦不多了,所以我最近最近在研究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是什么?

其他 2020-03-12 21:1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跨界损害案件中,不论起源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起源国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起源国因进行不符合国际法的活动而造成跨界损害时,必须对受害者承担严格责任,不能予以免除。其次,起源国对有关国际法不禁止行为所引起的跨界损害,一般也要承担严格责任,因为国家在行使利用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时,负有不得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违约责任是多少,只是规定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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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话,则需要通过各种补救措施积极补偿另一方的各种损失的制度,这个是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它不管你主观有没有过错,反正合同因为你没办法履行了,你都要给对方赔偿损失,除非是发生了一些法定事由才可以免责。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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