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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去年开会说无订单,九月份放假,给员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发生活费,今天六月份停发不上班员工生活费,还问大家有什么想法反应上去。大家反应后,公司又通知我们上班,工资按之前的最低工资水平发(远低于去年放假前的工资水平),我们不同意,以无故降低工资改变劳动合同提出书面反对。现在他们又要裁减我们十二名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请问补偿金按放假期间发的生活费平均数计算是否合理?谢谢!

其他 2018-09-04 08: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高律师好,现在他们又改成解除全部员工的合同,纪济补偿金按现在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刚好这期间是我们放假的期间,每月发的本地最低工资),这样合法吗?
  • 你好,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你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不合理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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