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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在医院做“胸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右肾动脉支架置入”手术,手术花了18万,术后当天腹部大出血死亡。尸检报告结果:(1)、心肌肥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狭窄(冠心病)。(2)、胸腹主动脉粥样硬化伴夹层血肿。(3)、因未找到动脉外膜出血裂口,根据出血区域分析,可能为腹主动脉外膜及右肾动脉破裂出血。请问这种情况医院责任有多大?我们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范围可以定在多少?

调解 2018-10-27 01: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然后才能判断责任及赔偿
  •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可以互谅互让,可以妥协和让步,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一般有两大类:一、针对是否是医疗事故引起纠纷 这种类型较常见,一般患者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引起并发症或死亡,当事人可能会怀疑到医院的过失行为所致,而引起纠纷。此类事故主要是应用《医疗事故处理进行解决》,解决的方式是向所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事故坚定。二、就医疗侵权与医疗违约 诸如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人身权及患者消费权益等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赔偿的: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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