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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3.15日提交了离婚起诉书,法院通知在4.12日开庭,但他没有出庭,在开庭时庭长说如果对方一直不出庭,没有对方在场,不能判断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不会判离的,再就是如果出示关于家庭暴力的书面证据法院也不承认,必须是证人请自到场.还有就是婚姻法第五条是其它原因感情不合的理由也可以,但是法院说在这里只有前四条才可以判离,没有第五条,如果我坚持要起诉,最后会判终身不能离婚.在后来的调解下我撤诉了,请问婚姻法在每个地方不同吗?法院这样说对吗?这样对我有什么影响,是不是我还要等到六个月后才可以起诉?

刑事辩护 2009-05-09 2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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