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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萍于2005年9月购买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17000016号房产和吴建辉2004年4月购买法院查封的17000018号房产是2个相邻的各自登记房产。17000016号房产在建时属三和镇政府招待所,其中包括朝东门面楼房1幢.朝北仓库房1排.朝东仓库房1排.停车场1个,形成朝北向三合院,后卖给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7000016号被政府罚没有法院查封委托拍卖;17000018号房产在建时属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建朝北楼房1排,紧挨17000016号房产北边,相距1.2米。因该公司无法归还银行贷款被法院查封。由于拍卖公司的拍卖特别规定称17000016号房产及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故只拍卖房产不拍卖土地,土地续租由沈萍自行负责,但没有界址。在17000016号房产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三和土管所出具证明是国有土地,沈萍提出申请补办受让国有土地补出让手续时,吴建辉想占用停车场土地面积引发两家界址有争议,国土局称‘界址有争议,拍卖公司又没有明确界址,暂时不能办,等界址确定后再办。’请问该土地界址如何划分。

其他 2009-05-06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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