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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发小最近出车祸被人撞伤了,家里要承担一起很大的医疗费,到现在都要支持不下去了。不过好在那个撞人的司机抓到了,发小的家人可以去起诉,所要赔偿费了,听说可以民事和刑事一起诉讼。我想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

诉讼 2018-09-10 08: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总的原则是只能支持“物质损失”,而不能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到赔偿范围,也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就民事赔偿部分,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始终贯彻调解原则,如果双方就赔偿金额、赔偿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在不违反法律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到赔偿范围中。 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前述三项不能列入赔偿范围。 三、有人认为如果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直接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就可以得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说法是不对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依然按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原则来赔偿。 四、实践中,有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受害人或者家属以撤回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重判犯罪嫌疑人,事实上,不管是否要求赔偿人民法院都会按照法律规定以及量刑规则判决,不会因为不要赔偿就重判犯罪嫌疑人。 五、由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特殊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是:“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最好在法院审判前提出,法院好安排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法院仍应当受理,有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开庭审理。
    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不能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二、此问题容易混淆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盗窃、诈骗罪中涉及的赃款,能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不能。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属于司法机关公权力追缴的范围。  2、被害人能否提起精神赔偿?目前相关法律及法院基本不支持精神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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