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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研发出的一款新型地形勘测无人机,专利书已经申请下来了,目前这款机子在国内算是比较先进的。办公室的人都在议论纷纷,说是这次老总应该会给我们的这款机子注册一个国际商标,毕竟咱们这款无人机还是很先进的,到时候可以出口到个个国家。我想问一下国际商标注册途径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有什么?

其他 2018-10-20 20: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 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仅以文字注册的叫做文字商标;仅以图形注册的叫做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一起注册的,叫做组合商标。文字商标一经注册,使用时便不能随便更改字体;图形商标一经注册,便不能随便改变图形样式;组合商标一经注册,便不能更改组合方式。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 申请人到国外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 您好,国际商标注册有4种途径: 单国注册、欧盟注册、马德里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 申请国际商标的注意事项有:   1、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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