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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这个集团已经有11年之久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18年9月12日就是昨天,以考核不合格为理由,劝退了我,当时一个副总,主管,行政专员在快下班的时候,直接把我叫到办公室,直接跟我说劝退我,说不是因为工作能力问题,就是不适合这个岗位,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我,直接盯着我把辞职报告交接清单签字,我也当时是被他们逼迫了,现在回来想想,我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干了11年,不是你一句不合适就完了,这个我应该怎么去跟他们谈经济赔偿呢?

其他 2018-09-17 22: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如果你还在试用期内:即使合同约定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合同的这一条也无效,你只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后就可以走人,不用管公司是否批准,这样走既不违约也不违法。
      (2)如果你不是在试用期内:法律规定、合同也约定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有效,你提前通知后没有到30天就走,是违约、也是违法,应当承担因违法辞职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只要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院要求您赔偿违约金,要看您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这一方面是否有所约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您好,建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您方便的话,可以联系我,让我了解具体情况。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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