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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员工去办理工事的时候,在路上被人拦截起来打了,我想我员工去做司法伤情鉴定,请问一下怎么做司法伤情鉴定?司法伤情鉴定有效嘛?我查阅了很多材料都找不到,希望有经验人士可以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非常感谢!

刑事辩护 2018-11-04 05:5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t(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t(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t(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t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t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伤情鉴定不是伤残鉴定,没有出院三月以后再看的说法。若法医拒绝伤情鉴定,您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拒绝说明,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诉。
  • 1.伤情鉴定是用来对案件性质进行界定的,比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话,则由检察院进行公诉;如果是轻微伤,则只需要进行治安处罚就可以。
    2.赔偿属于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有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诉讼,民事赔偿的依据是伤残等级的鉴定,而不是伤情鉴定。
  • 你们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开具介绍信后,就可以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鉴定结论后,办案单位就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你们现在可以先收集后证据,准备进行鉴定  事发后法医鉴定时间: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 您好, 日常所称之伤情鉴定,即通俗所称的打架斗殴等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专业称呼为法医损伤程度鉴定。 损伤程度,顾名思义为损伤所致之程度,法律上所讲的损伤程度,过去仅分为未达轻微伤、轻微伤、轻伤及重伤,按照最新的鉴定标准,由轻到重依次分为:未达轻微伤、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及重伤一级。现行适用的最新鉴定标准为2013年8月30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按照最新鉴定标准关于鉴定时机的相关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所以不是所有的损伤程度鉴定都是可以即时委托鉴定,也不是所有的损伤程度鉴定都要等90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个涉及基本的医学常识来对损伤和鉴定条款进行分析决定。 符合上述鉴定的时机,委托方需携带书面委托书带领被鉴定人(伤者)及其相关病案资料、相关辅助检查(CT片、X线片、MRI等)原始材料至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检验室接受检查验伤。鉴定前是否对损伤进行医学复查及特殊专业检查,也要视情况而定,建议提前和鉴定人沟通或者咨询专业人士,避免材料不齐而导致多次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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