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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6年3月入职一台资企业。公司在2000年6月才给员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几次追问才给员工要求申请才给购买性房工积金,同时所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住房工积金是按广州市最近基本工资的5%购买。加班和超出基本工资部分不予增加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此。我本人向公司提出补1996年3月至2000年5月所未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回答可以补买。但企业所交部分和迟纳金全部由个人承坦。否则就不给办理补交。其次。现在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只按基本工资的5%购买,加班工资和超出广州市最低基本工资郭份不予购买。公司回答,公司是按国家政策规定购买的。注。现在公司每月给员工工资都是两份工资结算单。一份让员工签名公司留底。〈会比员工实发工资少〉。。另一份发给员工实际工资单(当然会比公司贸底的要多)实发工资由银行代发。并告诉员工不要在劳动部门检查时说工资是公司发放现金。请问这种情况会理吗?如果公司这样强行对待职工。可否向保动保障部门申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要求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培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 2018-09-18 1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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