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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准备发起方式投资组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四人约定如下条款1、注册资本500万,甲以专利权出资,估价220万;乙方以现金80万出资:丙方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估价100万:丁以某公司的股权出资,估价100万。2、四人准备先出资90万到工商局登记,成立后5年补齐其他出资。今3、四人同时约定,准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4、公司成立后,甲、乙做董事,乙为监事,丁为总经理,丁同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题:上述材料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其他 2018-09-19 0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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