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之前我自己给我们单位设计了一个商标,但是后来我发现这个商标明明我们已经注册了,可是却在别的单位所使用,而且是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面,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可不可以去请求商标保护呢?商标保护时效有没有规定呢?希望律师能够告诉我们

其他 2018-09-22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商标注册之日,也就是商标局将申请的商标按地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则分别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卡片和档案,同时刊登《商标公告》的日期。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注册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最后一月无相应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 您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如果按时办理商标续展申请,则可无限期的保护下去。因此商标权的有效期实质上可以是无限期的。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潍坊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