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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结婚3年,育有一子,房子是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首期是我家人现金资助,主贷人是我老公,房产证是老公名字。婚后用我的公积金账户还贷,但是算起来累计近一半房款都是我和我家人出的钱。但因为这些钱都是先以现金形式存入主贷人账户后再给银行扣款的,很难举证。 问题1:这个经济适用房是不是算共同财产? 问题2:我家人资助的首付款能不能要求老公偿还?“一般没有证据的是不能要回”中,这个“证据”是要什么样的才能算作证据?如果银行还可以查到多年前的存取款记录,凭我家人银行账户的取款记录以及同一天的老公账户的存款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请各位律师帮忙!谢谢!

离婚 2011-09-13 17: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这个资助款,我认为不能要求偿还。应当算作你家人对你夫妻俩的赠与。因为你家人明知该房登记在你丈夫名下,且你和你家人出资累计一半,那另一半就是你丈夫出资的。如果离婚,按一人一半的原则分配也是合理的。
  • 您好,案情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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